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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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黑社会”、“毒品”及“恐怖活动”的决议
○第1号决议有组织的犯罪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大量证据说明许多国家中有组织的犯罪包括非法贩运毒品的升级以及其带来的社会及经济代价;意识到有组织的犯罪越来越多是跨越国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业活动的伪装,对它加以取缔极为困难。
回顾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举行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防止滥用权力的第7号决议,该决议建议会员国加强合作努力,以防止、检举并控制这一活动形式,并建议这种努力,包括法律互助条约或公约应规定制订收集证据和引渡人士的程序。
注意到提交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审议的“从发展角度和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角度来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指出,应简化刑事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方式,诸如引渡及调查和法律援助的各种形式,并使之更加有效;还指出,联合国应制订供各有关国家应用的适当的模式文书,以便进一步推动这些方法的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合作的效率以同犯罪作斗争。
还注意到若干区域组织通过的或正在审议中的关于法律事项上相互援助主题的公约和公约草案。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12号决议的特别请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重视非法贩运毒品问题,以及大会关于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有关活动的公约草案、关于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宣言以及国际禁止贩运毒品运动的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39/142号和39/143号决议。
深切地注意到为第七届大会和国际青年年举行的各区域筹备会议所报告的青年参与毒品犯罪的上升趋势,这使他们身心健康恶化,造成他们犯罪,特别是为了获得维持其开支庞大的毒瘾所需费用的犯罪,甚至于自杀。
1.要求会员国加强努力在国内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如果认为在个别制度内有必要,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但应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a)改进本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如下措施:(一)对新式的技巧高深的犯罪活动形式采取新的攻势;(二)规定没收非法获得的资财;(三)加速取得在国外的证据供用于本国法院刑事诉讼程序;(四)改进本国有关引渡的法律;(b)进行全国性禁毒宣传运动以制订有关治疗、康复、执法和教育过程的措施,以便对付药品滥用;(c)加强执法机构,扩大这些机构的权力;(d)建立拥有适当权力的国家机构,如打击犯罪的国家当局或委员会,以便进行调查和取得证据,从而对那些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要人物提出起诉;(e)审查或通过有关征税和滥用银行保密和赌场权利的法律,以确保这些法律足以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在各国间转移用于这类犯罪活动的资金或来自这类活动的收入;2.促请会员国加强在国际范围内的活动以对付有组织犯罪,包括在必要时加入有关的多边条约,缔结有关引渡和进行法律方面的互相援助的双边条约;3.建议要求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a)制订一个全面的准则和标准的纲领,以协助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对付有组织的犯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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