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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扫黑”启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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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宣称:“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

    犯罪学家们预言:下个世纪,集团性犯罪向黑社会发展,将成为“四大犯罪趋势之一”。

    事实说明,无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黑社会犯罪都将是与国家政治、经济势力相联系,有相当的影响和经济实力,有隐密的组织形式和纪律,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集团性犯罪。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任何统治阶级,对这种“全球性的瘟疫”,绝不会坐视不理,中国也不例外。

    尽管我国这多年来在反境外黑社会渗透,打击境内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集团斗争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场接一场地开展“扫黑”除恶“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依法严惩了一批又一批社会渣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战绩和成果,但这并非意味着“扫黑”除恶已大功告成。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复杂性和顽固性,决定了“扫黑”除恶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扎扎实实地把“扫黑”除恶推向深入,有效地净化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应从根本上寻求“扫黑”对策。借鉴境外地区和西方国家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剖析我国这十多年来“扫黑”除恶斗争的经验教训,至少使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启示,引以思考。

    ○启示与思考之一:打破神秘主义,实事求是面对现实,对黑社会犯罪早认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保守思想的影响,中国的公安法制工作一直遵循“多做少说”、“做而不说”的方针,禁止向社会宣传的条条框框很多,诸如贩毒吸毒、制黄贩黄、卖淫嫖娼、黑社会组织、邪教会道门、拐卖妇女儿童等类型的犯罪,以怕“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形象”为由,长期掩掩盖盖;既使见诸报端,公布的与警方实际查处的情况也有很大出入,人为地造成了公安法制神秘化!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给社会带来的恶果是:许多群众不以为是犯罪,甚至同情犯罪,参与和支持犯罪,像打拐解救中屡遭群众围攻就是典型例子,给警方查处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障碍。同时,对外也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误解和疑虑,使公安法制工作陷入被动。

    纸里包不住火,黑社会犯罪遍及世界各国若干年,至今势头兴盛不衰;中国历史上黑社会延续了上千年,至今仍在港、澳、台地区代代相传,并扩展到了西欧许多国家,拥有庞大的组织和实力,乘中国改革开放之机渗透进来兴风作浪也是必然的,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境内滋生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既有历史的传统影响,又有现实的土壤条件,是社会转型期一种必然趋势和现象,同样也不必一惊一乍的。遮遮掩掩,自欺欺人,搞神秘主义,既不合乎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与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同国际接轨的形势极不相适应。

    早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许多有识之士和犯罪学家就呼吁国人,警惕境外黑社会渗透,预防境内不断滋生的犯罪团伙向黑社会发展演变!九十年代初,中央和公安部的领导一再强调:对有组织犯罪要早认识,早采取措施,打早打小,解决在萌芽状态,争取打击和控制的主动权。

    后来境内外有组织犯罪迅猛蔓延上升的事实说明,许多部门许多人对这些先见之明并未引起重视。

    问题恰恰出在对黑社会犯罪没有早认识上,没有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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