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志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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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月有三大、三小。案
岁率、月率者,平朔之章岁、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犹以减
三五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为十六也。校其理实,并非十五之正。故张衡及
何承天创有此意,为难者执数以校其率,率皆自败,故不克成。今焯为定朔,则
须除其平率,然后为可。”互相驳难,是非不决,焯又罢归。
四年,驾幸汾阳宫,太史奏曰:“日食无效。”帝召焯,欲行其历。袁允方
幸于帝,左右胄玄,共排焯历,又会焯死,历竟不行。术士咸称其妙,故录其术
云。甲子元,距大隋仁寿四年甲子积一百万八千八百四十算。
岁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实,三万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亏总,十七。
推经朔术: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岁率而一,为积月,不满为闰衰。朔实乘积
月,满朔日法得一,为积日,不满为朔余。旬周去积日,不尽为日,即所求年天
正经朔日及余。
求上下弦、望:加经朔日七、余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经日及余。又加得望、
下弦及后月朔。就径求望者,加日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余百
八十三大;后月朔加日二十九,余六百五十九。每月加闰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闰
衰也。
凡月建子为天正,建丑为地正,建寅为人正。即以人正为正月,统求所起,
本于天正。若建岁历从正月始,气、候、月、星,所值节度,虽有前却,并亦随
之。其前地正为十二月,天正为十一月,并诸气度皆属往年。其日之初,亦从星
起,晨前多少,俱归昨日。若气在夜半之后,量影以后日为正。诸因加者,各以
其余减法,残者为全余。若所因之余满全余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减其全余;
即因余少于全余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尔。凡日不全为余,积以成余
者曰秒;度不全为分,积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麽,不成篾曰幺。其分、
余、秒、篾,皆一为小,二为半,三为大,四为全,加满全者从一。其三分者,
一为少,二为太。若加者,秒篾成法,从分余。分余满法从日度一,日度有所满,
则从去之。而日命以日辰者,满旬周则亦除;命有连分、余、秒、篾者,亦随全
而从去。其日度虽满,而分秒不满者,未可从去,仍依本数。若减者,秒篾不足,
减分余一,加法而减之;分余不足减者,加所从去或前日度乃减之。即其名有总,
而日度全及分余共者,须相加除,当皆连全及分余共加除之。若须相乘,有分余
者,母必通全内子,乘讫报除。或分余相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母相乘为
法,其并,满法从一为全,此即齐同之也。既除为分余而有不成,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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